混凝土結構通用規范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實施后,現行相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F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應及時修訂,且不得低于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F行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中有關規定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不一致的,以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為準。
主要變化內容
1、基本規定
1.0.1混凝土結構工程應確定其結構設計工作年限、結構安全等級、抗震設防類別、結構上的作用和作用組合;應進行結構承載能力極限狀態、正常使用極限狀態和耐久性設計,并應符合工程的功能和結構性能要求。
1.0.2結構混凝土強度等級的選用應滿足工程結構的承載力、剛度及耐久性需求。對設計工作年限為50年的混凝土結構,結構混凝土的強度等級尚應符合下列規定;對設計工作年限大于50年的混凝土結構,結構混凝土的最低強度等級應比下列規定提高。
1素混凝土結構構件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0;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5;預應力混凝土樓板結構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30,其他預應力混凝土結構構件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40;鋼-混凝土組合結構構件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30。
2承受重復荷載作用的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30。
3抗震等級不低于二級的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30。
4采用500MPa及以上等級鋼筋的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30。
1. 0.3混凝土結構用普通鋼筋、預應力筋應具有符合工程結構在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需求的強度和延伸率。
1.0.4混凝土結構用普通鋼筋、預應力筋及結構混凝土的強度標準值應具有不小于95%的保證率;
2、材料要求
2.1.1結構混凝土用水泥主要控制指標應包括凝結時間、安定性、膠砂強度和氯離子含量。水泥中使用的混合材品種和摻量應在出廠文件中明示。
2.1.2結構混凝土用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砂的堅固性指標不應大于10%;對于有抗滲、抗凍、抗腐蝕、耐磨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砂的含泥量和泥塊含量分別不應大于3.0%和1.0%堅固性指標不應大千8%,高強混凝土用砂的含泥量和泥塊含量分別不應大于2.0%和0.5%;機制砂應按石粉的亞甲藍值指標和石粉的流動化指標控制石粉含量。
2混凝士結構用海砂必須經過凈化處理。
3鋼筋混凝土用砂的氯離子含量不應大于0.03%,預應力混凝土用砂的氯離子含量不應大于0.01%。
2.1.3結構混凝土用粗骨料的堅固性指標不應大于12%;對于有抗滲、抗凍、抗腐蝕、耐磨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粗骨料中含泥量和泥塊含量分別不應大于1.0%和0.5%,堅固性指標不應大于8%;高強混凝土用粗骨料的含泥量和泥塊含量分別不應大于0.5%和0.2%。
2.1.4結構混凝土用外加劑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含有六價鉻、亞硝酸鹽和硫氰酸鹽成分的混凝土外加劑,不應用于飲水工程中建成后與飲用水直接接觸的混凝土。
2含有強電解質無機鹽的早強型普通減水劑、早強劑、防凍劑和防水劑,嚴禁用于下列混凝土結構:
1)與鍍鋅鋼材或鋁材相接觸部位的混凝土結構;
2)有外露鋼筋、預埋件而無防護措施的混凝土結構;
3)使用直流電源的混凝土結構;
4)距離高壓直流電源100m以內的混凝土結構。
3含有氯鹽的早強型普通減水劑、早強劑、防水劑和氯鹽類防凍劑不應用于預應力混凝土、鋼筋混凝土和鋼纖維混凝土結構。
4含有硝酸銨、碳酸銨的早強型普通減水劑、早強劑和含
有硝酸銨、碳酸銨、尿素的防凍劑,不應用于民用建筑工程。
5含有亞硝酸鹽、碳酸鹽的早強型普通減水劑、早強劑、防凍劑和含有硝酸鹽的阻銹劑,不應用于預應力混凝土結構。
2.1.5混凝土拌合用水應控制pH硫酸根離子含量、氯離子含量、不溶物含量、可溶物含量;當混凝土骨料具有堿活性時,還應控制堿含量;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在首次使用前應檢測放射性。
2.1.6結構混凝土配含比設計應按照混凝土的力學性能、工作性能和耐久性要求確定各組成材料的種類、性能及用量要求。當混凝土用砂的氯離子含量大于0.003%時,水泥的氯離子含量不應大于0. 025%,拌合用水的氣離子含量不應大于250mg/L。
2.1.7結構混凝土采用的骨料具有堿活性及潛在堿活性時,應采取措施抑制堿骨料反應,并應驗證抑制措施的有效性。
2.1.8結構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最大含量不應超過表3. 1.8的規定值。計算水溶性氯離子最大含量時,輔助膠凝材料的量不應大于硅酸鹽水泥的量。
廢止的現行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
1.《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2010(2015年版)第3.1.7、3.3.2、4.1.3、4.1.4、4.2.2、4.2.3、8.5.1、10.1.1、11.1.3、11.2.3、11.3.1、11.3.6、11.4.12、11.7.14條
2.《鋼筋混凝土筒倉設計標準》GB 50077-2017第3.1.7、5.1.1、5.4.3、6.1.1(1、3、4)、6.1.3、6.1.12、6.8.5、6.8.7條(款)
3.《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范》GB 50119-2013第3.1.3、3.1.4、3.1.5、3.1.6、3.1.7條
4.《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 50164-2011第6.1.2條
5.《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2015第4.1.2、5.2.1、5.2.3、5.5.1、6.2.1、6.3.1、6.4.2、7.2.1、7.4.1條
6.《混凝土電視塔結構設計規范》GB 50342-2003第4.1.4、5.2.2、6.2.1、6.2.2、8.1.2、8.1.3、8.1.4條
7.《大體積混凝土施工標準》GB 50496-2018第4.2.2、5.3.1條
8.《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 50666-2011第4.1.2、5.1.3、5.2.2、6.1.3、6.4.10、7.2.4(2)、7.2.10、7.6.3(1)、7.6.4、8.1.3條(款)
9.《鋼筋混凝土筒倉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GB 50669-2011第3.0.4、3.0.5、5.2.1、5.4.3、5.4.8、5.5.1、5.6.2、8.0.3、11.2.2條
10.《建筑與橋梁結構監測技術規范》GB 50982-2014第3.1.8條
11.《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1-2014第6.1.3、11.1.4條
12.《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2010第3.8.1、3.9.1、3.9.3、3.9.4、4.2.2、4.3.1、4.3.2、4.3.12、4.3.16、5.4.4、5.6.1、5.6.2、5.6.3、5.6.4、6.1.6、6.3.2、6.4.3、7.2.17、8.1.5、8.2.1、9.2.3、9.3.7、10.1.2、10.2.7、10.2.10、10.2.19、10.3.3、10.4.4、10.5.2、10.5.6、11.1.4條
13.《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JGJ 18-2012第3.0.6、4.1.3、5.1.7、5.1.8、6.0.1、7.0.4條
14.《冷拔低碳鋼絲應用技術規程》JGJ 19-2010第3.2.1條
15.《鋼筋混凝土薄殼結構設計規程》JGJ 22-2012第3.2.1條
1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52-2006第1.0.3、3.1.10條
17.《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 55-2011第6.2.5條
18.《混凝土用水標準》JGJ 63-2006第3.1.7條
19.《預應力筋用錨具、夾具和連接器應用技術規程》JGJ 85-2010第3.0.2條
20.《無粘結預應力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92-2016第3.1.1、3.2.1、6.3.7條
21.《冷軋帶肋鋼筋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95-2011第3.1.2、3.1.3條
22.《鋼筋機械連接通用技術規程》JGJ 107-2016第3.0.5條
23.《鋼筋焊接網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114-2014第3.1.3、3.1.5條
24.《冷軋扭鋼筋混凝土構件技術規程》JGJ 115-2006第3.2.4、3.2.5、7.1.1、7.3.1、7.3.4、7.4.1、8.1.4、8.2.2條
25.《建筑抗震加固技術規程》JGJ 116-2009第5.3.13、6.1.2、6.3.1、6.3.4、7.1.2、7.3.1、7.3.3、9.3.1、9.3.5條
26.《混凝土結構后錨固技術規程》JGJ 145-2013第4.3.15條
27.《混凝土異形柱結構技術規程》JGJ 149-2017第4.1.5、6.2.5、6.2.10、7.0.2條
28.《清水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程》JGJ 169-2009第3.0.4、4.2.3條
29.《海砂混凝土應用技術規范》JGJ 206-2010第3.0.1條
30.《鋼筋錨固板應用技術規程》JGJ 256-2011第3.2.3、6.0.7、6.0.8條
31.《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應用技術規程》JGJ 355-2015第3.2.2、7.0.6條
32.《人工碎卵石復合砂應用技術規程》JGJ 361-2014第8.1.2條
33.《混凝土結構成型鋼筋應用技術規程》JGJ 366-2015第4.1.6、4.2.3條
34.《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JGJ 369-2016第4.1.1、4.1.6條
35.《輕鋼輕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83-2016第4.1.8條
36.《緩粘結預應力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87-2017第4.1.3條